Tuesday, November 17, 2009

清理旧blog。十字军8/17/09

当时看了俩电影。就把名字列那儿了,blog没写。

The reader。在看电影之前看过DP的影评,几乎觉得这电影不必看了。但是已经寄出了,而且,我对Kate Winslet很喜欢。她果然演得很好--这么个人物换个人演也许我完全没法同情。就像Dead man walking里面的Susan Sarandon。其实她演的人物是我平素最不能理解的那种:好吧,你是修女,你谁都同情--可你也得有个优先不是?有那功夫你帮谁不是帮啊?只有她演来,我忍受了。看完reader,只觉得这电影总的来说不错。但是所有的想法,竟然觉得都无法出口。

kingdom of heaven
征兵的喊着,“杀异教徒不算杀人!”我问D同学,你们上学的时候对十字军这段历史怎么讲的?认为是一段可耻的历史吗?认为因为宗教信仰不同而去征战杀人是邪恶的吗?中学历史课,我想一定是讲主流观点的。D同学说,没有啊,那些人只是被误导(misguided)了。我表示完全不能理解:那恐怖主义者不是被误导的吗?不是也以为那样做是神的旨意,是会上天堂的吗?不过想想我们的历史课上,若说某个帝王的出征,若成功了便是收复失土扩大疆域,自然是英雄;若失败了也不过是说他自不量力劳民伤财消耗国力--也没说觉得我们不该发动战争。我们只是不用宗教做借口罢了。我要那块地,不是因为哪个神许诺我来,就因为我爷爷的爷爷的爷爷原来阔的时候占过那块地,后来弱了,被别人抢了回去。如今我觉得自己又阔了,我就得去抢回来。挺简单的。

Wednesday, November 11, 2009

打死我也不干

今天的NPR提到娄婧美眉的故事。采访她的记者问,早知今日你还会去参加选秀节目吗?翻译过来的答案说"If you beat me to death, I wouldn't take part in that competition." 这个简直翻译机的风格啊!显然人家中文说的是“打死我也不去了”,这个英文里不是有现成的over my dead body吗。照这个翻译,搞得咱天朝动不动就对姑娘们动武一样。若不游行或上访,谁没事动不动就要打死人呢?

Wednesday, November 04, 2009

Any publicity is good publicity?

近日在网上看见郑州警方公开卖淫女照片的新闻,以及该新闻引发网民强烈反弹的报道,想起我很久以来的一个困惑。美国的电视节目里,我顶厌烦的一个叫 (COPS)。这个所谓的纪录片系列,就是提着摄像机跟着警察巡逻。很多嫌犯似乎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罪过,不过是怀疑个携毒啊什么的,被警察拦下来很多也挺老实的,警察则不管3721将之“按到在地,并踏上一只脚”,显示国家机器的威风。我一直奇怪,那些疑犯的隐私不算被侵犯吗?郑州警察公开妓女照片跟COPS这个节目我觉得是基本对等的情况,可美国是多讲究隐私权的地方啊。

今天诂苟了一下,有两点惊讶。第一,居然那些嫌犯是自愿的!早期节目对面部是作了虚化处理的,后来因为同意上电视的高达90%,后期处理的成本又高,剧组干脆就放弃那些不同意上电视的了。难道美国人真的是"any kind of publicity is good publicity"的信徒啊!(来源)我以为这原则只对政客适用呢。这是典型的文化差异啊。几年前住在新加坡的朋友说,在那里乱扔垃圾被抓到不光要罚款,还让你上电视,叫全国都认识你这个“垃圾虫”。这样的惩罚对珍惜一切出镜机会的美国民众多半会失效吧?

另一个令我惊讶之处是,这个令我反感的节目居然并没有引起广泛的争议-- 通常有明显争议的东西wiki上都会提到并介绍双方观点。难道像我这么反感该节目的人太少了?为什么这个片子喜欢的人如此众多?什么人喜欢看?-- 我有我的猜测,这个prior来自最近在看的一本老书。但是,具体到这类电视节目,我已经跟图书馆索取了这篇文章 Ratings and Reality: The Persistence of the Reality Crime Genre / Mark Fishman。 其实google book上有,不过我没时间盯电脑看,也没法打印。只能跟图书馆要个能打印的pdf回头化整为零地看。

所以,待续吧。。。

另外,还有一个最高法院的案子WILSON V. LAYNE跟这个相关,若得空也来补在这篇blog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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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在此:

乐意出名的到底不是所有人。1999年最高法院就审了这么一个案子-- 警察去原告wilson家里逮捕他儿子,搭车去的还有报纸的记者和摄影师。虽然照片后来根本没见报,原告还是不爽。你们又不是警察,看什么热闹啊看? 这个案子倒是简洁,是我看过第一个一边倒的高院案子。法官们都觉得这不明摆着违法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嘛。不过,九个法官里居然八个都觉得这虽然对我们是明摆着的,警察们是老实没想到此举违法,故不知者不罪。就Stevens法官跟我意见一样,警察们装什么傻呀,记者跟你们执行公务有啥关系啊?搜查令是让他们查的吗?唉。我经常觉得很抓狂的就是对我而言"should have been perfectly obvious (Stevens大法官,请容我隔着时空跟您握握手,我太理解您了)" 的东西愣是不被接受。 这还是高院大法官之间的对话呢。我跟普通人能指望人家认同我的 perfectly obvious么。将来抓狂的时候我得好好想想这个案子

另外,好玩的案子当然大多是争议大的,故5:4的结果很多。不知道最高法院裁决是怎么分布的?(狒狒,你哥是应该干这个哈。)要是设计这么一个电子游戏,给出案子梗概,玩家猜一猜各个案子的投票结果,应该好玩,可惜市场恐怕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