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February 26, 2010

关于宗教自由的旧闻

偶然在一个blog上看见(我完全不记得这个blog怎么到我bookmark上的)关于瑞士去年底的一个公民投票的旧闻 (关于旧闻,我也不知道英文里怎么说好。。old news 听起来跟 freshwater seafood 一样让我觉得别扭,我觉得在long time no see之后我们应该再出口旧闻这个词,叫做 olds)。“真奇怪”,我说,“我怎么没在新闻里听见呢?”“新闻里说了啊”,D同学漫不经心地说,“我当时也坐在你车里。”后来我想起来了,肯定是因为我没听懂“minarets”这个词,而我向来对听不懂的东西自动过滤掉。

----- 以下涉及事实部分统统照搬自wiki,未经查证,不负任何责任 -----

minaret中文据wiki说叫宣禮塔,功用类似于消息树,不过不是让大家躲起来,而是召集大家来祈祷。古时候不是大家都有手表,一天五次祈祷怎么才能不耽误呢?在高耸的宣礼塔上点火就行了 (更正:又被忽悠了,宣礼堂就是靠喊的,以前是人声,现在用喇叭,不是靠点火。幸好我有免责声明)。看起来似乎是一个明显的宗教建筑,无烟无尘无公害,但是瑞士人民愣是全民公投修改了宪法,禁止了新的宣禮塔的修建。wiki上说,故事是这么开始的。一个土耳其社区申请在社区中心修一个宣禮塔,于是跟本地基建处申请项目。周围有些居民不乐意。土耳其社团觉得自己的申请被人为耽搁了,而且显然是因为对伊斯兰教徒的偏见。本地基建处没批准这个工程,土耳其社团上诉到上级政府,上级政府推翻了下级的决定。居民们又不乐意了,指望法庭裁决,没成功。一直捅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也没成事。这个宣禮塔终于在2009年七月修成了。

在这个故事发生的过程中,瑞士人民党和联邦民主社发起了很多动议,要在各行政区通过法规禁止宣禮塔的修建。不过各个行政区的议会都认为这是违宪的,于是连票都没法投。看来事情不做大了就是不成啊!违宪违宪,真麻烦,咱改宪法还不行吗!

这真是一场精英和百姓的较量。

瑞士联邦委员会(约等于政治局常委?)反对修宪。他们认为禁止修建宣礼堂违反了瑞士宪法的核心价值,牺牲国际人权,威胁各宗教之间的和平,而对阻止宗教极端分子并无作用。国务院劝人民投票反对修宪。
瑞士人大劝人民投票反对修宪。若干非政府组织劝人民投票反对修宪。天主教主教反对修宪。基督教新教联合会也认为禁止宣禮塔是个错误的对策。就连犹太人社区联合会也反对禁令--要说跟穆斯林有摩擦,也该是他们大呀。

貌似有头有脸的人都在苦口婆心地劝告人民,不修宣礼堂也没啥好处,白白牺牲我们的自由,宽容的原则(或姿态?)。

可是瑞士人民义无反顾地投票去了。57.5%的支持率,加上23个行政区里19.5个里超过50%的支持率,就算达到了宪法要求的“双过半”支持,宪法修正实现了。

我不明白的是,宣礼堂本来也没有一个固定的设计和高度。目前也没有官方定义。以后是不是每个穆斯林社区或清真寺要修建一个塔状结构都不行呢(这不已经有个地方说他们就是弄了个通风塔而已,刚好装了个新月作装饰,那也还是是通风塔)?那一个非穆斯林社区想修建一个貌似宣礼堂的建筑又如何呢(譬如咱天朝有那么多世界之窗之类的缩微建筑群,难保瑞士人民不会吃饱了撑的也弄一个)?
说不定过两年这个话题有新内容,我还可以写一篇blog,归到“一切都是定义”的系列去。

看看咱中国设计的宣礼堂多漂亮,我估计在瑞士照原样儿交一份图纸他们也不见得认得出来哪个是宣礼堂。


更新:合着惦记旧闻的不止我一个。利比亚总统刚刚对瑞士宣布圣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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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更新(2010-08-03):以下摘自大土佬儿前辈的来信:

从前,回教的阿匍每天五趟上Minaret 扬声喊人祈祷。Minarets有一节的,也有高达四节的。阿匍们站在各节外面的阳台大声嚷嚷。小清真寺只有一个 Minaret。顶大的清真寺有六、七个 Minarets。阿匍们在这些 Minarets的每节的阳台同声呼唤,声势慑人。

现在,清真寺进步了,在 Minarets 上面装了好些大喇叭,每天五次放录音带,招呼人来祈祷。他们一广播,就能嚷周围的人头皮发麻,神魂颠倒。阿拉伯语的呼喊,比华人丧家叫魂还惨烈。Minarets 在非回教的社区里是一个大祸害。它不是烽火台。回教徒不在 Minarets 上点火招人来祈祷。

一夜,我住的突厥 Turkey 乡间旅舍外面群犬狂吠。我醒了,打开了窗户,外面一片漆黑。倾听了一会儿,听到了远处 Minaret 的大喇叭呼唤人祈祷了。喇叭声一停,狗也不叫了。
您想想,瑞士人要是让回教徒在瑞士的城里盖 Minarets,大家还怎么活啊? 可是,住在瑞士的回教徒会说『就许你们的天主堂每天铛铛地敲钟吵人,不许我们在 Minarets 上广播叫我们的教徒祈祷,公平吗?』。
Blue_Mosque1
Blue_Mosque4 (请注意 Minarets上的那些大喇叭。)

Topkapi

Wednesday, February 17, 2010

屑 成长和运动

若干年前。某次坐车里。WM同学和Monnie在,monnie问我多少岁了。好多年以前我就要现算,今年哪年,减去出生那年。那天我没算,就说了句26. WM同学毫不留情地立刻指出:不是,你已经27了。

哥哥高中毕业的时候,舅舅告诉薇薇:哥哥要上大学了,以后就是大人了。薇薇说:啊?那我以后是不是得管哥哥叫叔叔了?

小学的时候,每次大型集体活动,要求的着装基本都是“白衬衣蓝裤子”。开运动会的时候要走方阵,大概是围着学校走了一圈?记不清了。每个班有一个旗手,一般是一个高个子男生,可是我不记得是什么旗了。两个“护旗”,G城方言也是hf不分的,我便长期以为是“副旗”。护旗一般是两个个头一样的女生,老师喜欢的俩。记忆里也没有人申请过,也没有人拒绝。某年老师让我作,要求手捧塑料花。我家没有,还得跑到大伯家去借。大伯母很乐意借给我,她觉得作护旗是一种荣誉。第一次运动会,我好像根本不知道,也许是我转学前就定下的日子?我照常去上学,才发现大家都在操场里热闹呢。接力跑,我们班差一个人,大家看我貌似伶俐,就加上我。我穿着皮鞋,因为跑得卖力,半途把鞋子踢飞了,还犹豫了一下应该先捡鞋子来穿上还是先跑完。其实,应该踢掉另一只鞋接着跑。我的体育成绩一直很差,有一年却受了好朋友的鼓舞,想报名参加“三分钟25米往返跑”。这个项目是场地有限的小学特色吧。转身很重要哦,就跟游泳短池一样。可是回家跟姑妈一商量,被否决了。姑妈说,你先三分钟楼上楼下跑一遍--那时候我们住在六楼--没累趴下就报名吧。我跑完了楼梯,最后还是没被批准。为什么?不知道,中国的事儿不都是这样吗?我家小环境也这样。

初中我们运动会出了一些新花样。有一次有踢毽子比赛。本来我们自己玩的时候是比一次踢多少个不掉下来。比赛的时候出的规则是限时踢,掉了没关系,捡起来接着踢。我花了一个周末练,把毽子踢得很低很低,减少自由落体的时间。这次比赛我得了个年级第一,是中学里得过的最得意的一个奖,但似乎连个奖状都没有。

中学开运动会不再是在学校操场里,而是到正经体育场去。本来没我什么事儿,可是班主任一定要我写广播稿--他自己就是语文老师,知道我语文成绩不好的,为什么要抓我呢?真郁闷。我好像一篇也没写出来。 现在中学的运动会还有广播稿吗?是不是改成群发手机短信了?

Monday, February 08, 2010

父母的财产还是上帝的财产

DP以前写过一篇文章,叫"你好死,我赖活",收在她《民主的细节》里。以前我是在她Columbia的主页上看的,现在网上不好找了。好在,DP写这篇文章的缘由是看了Harriet Johnson的文章,这个原文还在纽约时报的网站上. Harriet Johnson生来就有严重残疾,严重到很多人也会认为她活着肯定特别遭罪。用DP奶奶的话说,看着都觉得造孽。为了避免“遭罪”,著名哲学家Peter Singer认为应该立法允许对某些新生儿实施安乐死--如果他们的残疾太严重,让他们活下来真的会带来太多痛苦。这立法的可行性是另一码事(在美国肯定行不通),就是从理论也很难让人接受。谁来替他人衡量痛苦?什么样的痛苦大到不值得活下去?Harriet Johnson的存在就是一个有力的反驳:你觉得我遭罪,我自己乐呵着呢。那或者,Harriet Johnson的残疾还不够严重,至少,她其实可以坐着轮椅行动(不是一辈子生活在一个大气球里),脑子也聪明(法律学位)。有没有婴儿的残疾严重到生不如死呢?到底谁能作这个判断?

在荷兰,16岁以上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可以合法安乐死的。为了指导对新生儿的生死抉择,荷兰医生们还起草通过了一个Groningen Protocol帮助医生们决定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征得父母同意实施安乐死。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上有介绍。我已经说了,在美国通过singer主张的立法是不可能的。就是成年人自己选择安乐死都还没有合法化,更别说替另一个人选择。

在中国,似乎是另一个极端。据中国古时的纲常,孩子是父母(实际上是父亲)的财产,结果除了拥有的权利,教管的权利,也有交易的权利,甚至也有放弃的权利-- moppet说的那个故事里,很多人就似乎还是这样的立场。我没敢看那个故事的细节,也就不敢多说。只是从moppet的转述里,似乎讨论都集中在救人的有没有权利介入去救人,而放弃孩子生命的父亲却没有被追究他有没有权利放弃。中国的立法要完善到这些就就更遥远了。

我开了头写这个blog本来却是为另一个题目(faith healing)的。因为moppet讲的小希望的故事才想到了前面那一半。在美国,父母不能够因为新生儿有严重残疾就放弃或要求安乐死。但是,父母可以不给一个本来健康的孩子看病的机会,结果让他们死于完全不必要的小疾病,而当前的法律竟然对这样的父母无可奈何!--这是因为,美国是一个极端尊重宗教自由的地方。一切无知和荒谬,借着宗教的幌子就得以通行。一般的父母不带孩子去看病,是会被起诉“疏忽过失”的。然而,疏忽不可原谅,故意不带孩子去看病又是另一码事。如果父母脑子坏了,觉得生病了应该祷告上帝,靠信仰治愈,不靠医生,那是合法的,在儿童保护法案里特别写明对这类父母网开一面。Oregon的一个叫“基督门徒”(Followers of Christ)的教堂简直就像儿童杀手,看看他们教区的儿童死亡人数就让人毛骨悚然。就在最近舆论关注的一个案子里,死去的是一个16岁少年。尽管他不到两岁的侄女,已经比他早几个月死于faith healing,他的父母并没有怀疑自己的信仰,在失去了外孙女之后,又亲手葬送了自己的儿子。。---- 这不是邪教是什么?

那小婴儿的父亲只不过蹲了两个月的监狱,母亲甚至没有判刑。现在这个少年的父母(也就是那个小婴儿的外祖父母),虽然已被定罪过失杀人,但法律仍要求对他们从轻处罚,所以可能也只是一到两年,或更少。这样变态的杀人的信仰都被容忍,我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很多美国人不认为轮子是邪教 -- 教人有病不去看医生有什么,别说自己不看病了,别说看不起病了,就是有免费医疗也偏不带小孩去看病都是受保护的“信仰”呢!我真想知道那些保守派人士,又pro life的又 pro religion的到底会是什么立场呢?难道一个孩子是上帝的财产,想送个你时你不能拒绝,但想收回就可以收回的吗?

无论怎样的严重残疾,无论医生预测何种程度无法减轻的痛苦,对一个孩子实施安乐死都是非法的。但是,因为一个愚蠢的信仰而拒绝现代医学,导致一个完全可以治愈的孩子无谓地死去,却可能是合法的。我只能说,我觉得美国法律比荷兰更变态。

对了。Harriet Johnson是无神论者。好样儿的Harriet。

(http://www.oregonlive.com/news/oregonian/susan_nielsen/index.ssf/2010/02/oregon_and_faith_healing_verd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