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February 12, 2015

又来了!警察,毒贩,和狗的故事

看到新的高院判决很有da jevu的感觉:这案子不是审过吗?

好吧,每次看起来相似的案子都略有不同。我之前回顾过好几个高院的案例,2005年的 Illinois v. Caballes 的案子,高院支持了警察。因为,缉毒警察是在开超速罚单警察办事的过程中,“顺便”牵狗过来的,“刚巧”查到了大麻。这一次,在Rodriguez v. United States 案中,警察关于交通的罚单都已经处理完了,不放人走,特地留着等狗来。于是,关于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争议又上了高院的桌子。

好吧,我最近的笑点越来越偏了。法庭讨论我还没看完,但是这次的蛮好看嘛。愿意听的,这里还有录音。虽然在美国住久了,我对这里也诸多抱怨,但是,最高法院的讨论可以在网上听到,也是一项我没有take for granted的福利吧。

既然,事儿办完了就该放人走,貌似关键就在这个坎儿上了。 怎么定义事儿办完了呢?是罚单写出来了,还是罚单递到司机手里呢?法官们展开了各种想象。如果是罚单的传递(deliver),那简单啊,警察可以写完了揣兜里,说等等,狗来了我再给你。这还是没法保护公民隐私权啊! 原告律师说,不行,那不算。你罚单都开完了,不能扣兜里不给。开完了这事儿就该算了了。法官又说,那警察可以在开罚单之前想想么?比如,狗要过八分钟才能到,那我先思考个十分钟,到底要不要给你开罚单啊。要不就给你个警告算了?这样成不?原告律师说,不行啊,思考就是工作不勤勉。办公不可以不勤勉的。 法官说,咦,我们整日思考,还觉得自己挺勤勉呢!(JUSTICE SCALIA: Gee, we ponder all the time, and we think we're being diligent.)

 也许还有其他磨洋工的办法,法官们没想到的。我想到的有这些:(也许再看几页法官们也想到了?)
-- 开罚单的时候,发现自己的笔坏了。回警车里去找笔,找半天。
-- 开罚单之前,查驾照记录 --这是例行公事,万一碰上个通缉犯呢?结果发现自己的电脑死机了。重启花了好长时间。
-- 既然司机都开歪了,直接就怀疑他醉驾嘛,叫他下来走直线,倒背字母表,还有乘法表,一直背到24平方!要这都等不来backup那也只好放人了。。。。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news/volokh-conspiracy/wp/2015/01/23/how-long-can-a-traffic-stop-last-a-few-thoughts-on-the-rodriguez-arg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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